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具有跨区域、系统性的特点,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同案不同判”、碎片化保护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充分发挥好环境司法保护功能,实现山水林田湖草的系统保护、一体保护,江苏法院在全国首创环境资源审判“9 1”机制,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一江清水。《改革拓新路 发展开新局》系列报道,看看江苏版的“9 1”机制是如何护航美丽长江的。
12月4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审理了一起长江流域非法采矿案: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王某某在南京浦口区老山林场附近非法开采约16万吨泥灰岩、泥页岩,造成周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与以往不同的是,法院不仅判决被告承担山体破坏的损失,还结合长江流域周边生态环境系统治理修复,判决其承担植被破坏、生物多样性修复等损害赔偿责任。让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正是环境资源审判“9 1”机制所带来的司法理念变化。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陈迎介绍,“9 1”改革的着眼点就是提醒要系统保护、一体保护,要从整个生态功能区的生物、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角度来考虑问题。这样的改革也促使从高度、角度有更多的思考。
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长江江苏段流经南京、扬州、南通等8个设区市,传统的以行政区域确定管辖范围的环境审判方式,很容易产生区域局限、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去年7月1日,江苏高院启动运行环境资源“9 1”审判机制——以江河湖海为脉络,设立九个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以及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对全省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专业化审判。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江苏法院还根据不同区域的环境特点,在全省配套建立了20多个生态环境损害司法修复基地。在南京新济洲岛国家公园,南京环资法庭与当地合作共建的司法修复基地已经基本建成,通过异地补绿、增殖放流等方式,曾经长江畔的“荒滩地”变成了“生态绿洲”。
南京江宁滨江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吴明辉说:“目前司法修复基地已建成一期总面积838亩,栽植了大规格的乔木林木有6000余株。司法修复基地建设,也为长江提供更加多样性的生物资源,在长江中下游地区洲滩修复工作方面,具有典型、创新和示范的作用。”
为了统一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裁判标准,省高院还发布《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理指南》《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指南》,加大对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非法捕捞等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通过恢复性司法、异地补绿、全链条打击等一系列举措,环资审判“9 1”机制运行以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和各生态功能区法庭共受理案件2191件,审结1590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巡视员刘亚平表示,下一步江苏法院系统将进一步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总书记赋予江苏的新使命、新任务,进一步深化环境司法“9 1”新机制体制改革,对非法捕捞、非法排污、非法采砂的损害长江环境类型的案件加大审判力度,严格依法审理,加强对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更好地为“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杨尔希 高涵 章斌炜 周雷 编辑/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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