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和第三十七条“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等规定,我局拟对已终止食品经营的2559家餐饮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并注销,公示期为15日。
相关经营者如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请与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联系。(联系电话:0516-88361207)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未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的,我局将依法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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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02年3月8日